解析:
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通常将利率限定在不超出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范围之内,而超出这一范围的部分则不受法律的保护和认可。
在出借款项时,如果有相关的约定利息条款,但其数额超出了上限规定,这部分利息是无法得到法律支持的。
然而,如果出借方坚持索要这部分利息,法院将会根据具体的民间借贷合同的各项条款以及当地或当事人的交易习惯,以及当前市场的报价利率等诸多因素,综合判断后才能确定最终合适的利息金额。
借债双方没有明确约定逾期利率或是约定不清时,法院将依据具体情形,进行如下处理:
1.若并未事先约定借用期限内的利率,也没有约定逾期利率的话,那么,当出借人主张由债务人从逾期归还贷款的那一天开始以当年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基准来计算债务逾期违约金额的时候,法院会予以支持这种观点和要求;
2.如果双方仅约定了借用期限内利率但是没有明确界定逾期利率的话,倘若出借人主张由违约债务人从逾期归还本金那天开始依照先前约定的借用期限内利率来计算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时,法院也同样会支持这个请求。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
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报价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