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如遇被执行人自然消亡且其遗产继承人未曾宣布放弃代位继承权的情况,法院有权作出裁决,将被执行人变更为遗产继承人,令其负有在已继承财产规模之内偿付债务的责任。
倘若继承人宣布放弃继承,则法院得以立即着手执行遗产。
此外,当被执行人为法人或其他团体时,如遇其发生分裂、合并等组织形态调整之情形,其应享有的权利和负担的义务应由变动后的法人或其他团体届时接手。
假若法人性质的被执行人面临撤销命运,但仍存在应由他人负责接收权利与义务的情形,法院便可依据事实裁定该承受者作为新的被执行人。
对于未能履行法定义务的其他类型组织,法院亦可决定向依法服务出现问题,请稍后再试。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