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逮捕的时间通常自期间起始日的次日开始算起,此处并不将起始日期纳入计算过程中,也就是说,被逮捕当天不会计算在内作为拘留期限的一部分。
而关于期间结束的问题,我们规定的是以法定的期间日数截止于最后一天为准。
在此之后,往往会发生一些情况让侦查工作需要延期处理。
其中一种情形便是被逮捕人员涉及到的案件较为复杂,这类案件的侦查期限可以经过上级人民检察院的批准而延长一个月。
而且,即便经过上述两种方式的调整,案件仍然未能够得以侦查完成的话,那么就需要按照具体情况来向相关部门申请延长案件的侦查期限。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