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当民事主体以合同书形式签署合同时,必须自各方当事人共同签署或加盖合法有效的公章方可成立。
因此,在实务操作中,当与商业实体如公司签订企业合同时,常常会有必要要求其法定代表人签署合同才能使之正式生效。
然而在实际运用过程中,由于企业合意较多,且当合同需要法定代表人签署时可能会因为各种原因无法及时到达现场进行签字,此时便产生了通过私人印章来替代签字的需求。
在此需特别说明,虽然私人印章相对于签字来说较为简便,但在法律效力层面,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代表人员工印章所产生的作用可等同于真实的签字效果。
只要在合同或其他法律文件中使用了法定代表人的私人印章,那么依据法律的默认原则,将自动认为法定代表人已经对相关合同或法律文档给予了明确的肯定性意见和承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
【合同成立时间】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