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我们看到关于“未取得处分权的合同效力待定”的相关规定被删除。
新法规第五百九十七条指出,若买家因卖家未取得处分权导致无法完成转移标的物所有权时,可解约并追究其担负违约责任。
这表明,民法典已经清晰地规定了未获得处分权的买卖合同为有效合同,这种区分价值在于,它让我们明白合同上的债权行为与物权行为是不同的概念;对于无权处分,则通过善意取得制度及侵权制度予以解答。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