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好消息。
各企业必须按照规定依法为员工开设住房公积金账户并且按时、足额缴费。
若未能履行公积金相关职责或故意延期的,职员们可向公积金管理监督部门寻求帮助。
按照规定,企业逾期未办或未设定公积金账户,住房公积管理部门有权责令企业限期改正,罚款金额高达1万至5万元不等;而若超期且情节较为严重的情况下,法庭甚至会采取强制措施进行处理。
对于因各种原因导致暂时无法正常缴纳住房公积金的企业,只要经过公司员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决定后并得到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以及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批准,就可以适当调低缴费比例或暂时停缴。
待经营状况改善后,再恢复正常缴纳即可。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履行下列职责:
(一)编制、执行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计划;
(二)负责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等情况;
(三)负责住房公积金的核算;
(四)审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使用;
(五)负责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和归还;
(六)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七)承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