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依据我们国家现行法律法规所明确规定,关于商铺拆迁方面的赔偿问题,被征收者有权利自主决定选择货币补偿方式或者是放弃选择而享受产权调换的权利。
若是选择了后者,市(区)县等级别的地方人民政府则需要依规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资源,同时还必须在被征收房屋的价值和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价值之间进行合理的计算和结算,以确保被征收者利益不受损。
另外,涉及到旧城区改建活动中对个人住房的拆除行为,如果被征收者愿意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话,做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区)县级人民政府则应该提供符合条件的甚至是靠近改建地段或是就近地段的房屋资源供其挑选。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第二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