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我们绝不允许在没有得到学员授权的情况下擅自清空或者注销学员的档案资料。
然而,对于那些超过有效期限而被车管所强制要求清除的学员档案来说,驾校也只能无可奈何地执行此项操作。
因为在档案注销的操作过程中需要用到学员的个人身份证明原件,任何缺少该原件的情况都可能导致驾校无法正常进行相应的程序处理。
由于学员在进行报名以及参加科目一理论考试后,他们的考核成绩和信息将会全部记录在案并归档至个人档案之中。
因此,为了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学员有必要亲自携带有效的身份证明原件前往当地的车辆管理所进行查询,以完成并注销学车信息的相关事务。
若未能及时取消作业档案,将可能导致学员在未来想要重新参加驾驶资格证考试时,面临无条件报考的障碍。
国务院公安部门是我国唯一一个主管各类机动车辆注册、变更、转移、抵押、注销登记业务的机构,同时负责办理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补领、换领、审验等常规操作及受理与机动车和驾驶员有关的其他工作事务。
法律依据: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非法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
(二)使用无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非法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
(三)超越许可事项,非法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非法转让、出租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对于接受非法转让、出租的受让方,应当按照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