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众所周知,个人综合所得涵盖了诸多方面。
其中包括:
1.工资、薪金所得,即自然人通过担任职务或者接受雇佣所获得的工资、薪酬、奖金、年终加薪、经营利润分享、津贴及福利待遇等一系列相关收益;
2.劳务报酬所得,这其中包含了自然人在提供设计、装修、安装、制图、化验、检验、医疗、法律、会计、咨询、教学、新闻报导、翻译、审稿、书法绘画、雕塑制作、影视录音、录像制作、演出表现、广告宣传、展览展示、技术服务、中介服务、经济代理以及其他各种劳务活动过程中所获取的收益;
3.稿酬所得,此种所得是指由自然人产出的作品以图书、报纸等印刷品形式出版、发行后所获得相应的涉入款项,所涉及到的作品类型包括了中外各类文字、图像、乐谱等可以通过图书、期刊形式出版、发布的艺术创作;同时,个人作品也在此范畴之内,包括了作者本身独立创作的作品以及进行翻译、改编等再创作品;
4.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涵盖了自然人通过提供独占性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各类特殊权益的使用权而获得的收益;
5.财产转让所得,即自然人通过所有权转移将有价证券、股权、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械设备、车辆船舶以及其他自主资产交付给他人或单位所获得的回报,它同时包含了将不动产和动产进行转移后所取得的收益。
值得特别注意的是,对于个人股票交易产生的收益目前暂时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总的来说,个人综合所得事实上包括了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及财产转让所得五大类别。
对于那些居住在我国境内并向我国税务机关履行交税义务的自然人,他们在每一纳税年度内都必须将上述各类综合所得收益进行汇总核算,统一计算并缴纳个人所得税。
如果该类居民个人需要对其在这个纳税年度内获得的综合所得进行年度总结审核(简称“年度汇算”),那么他们应该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按时完成这项工作。
尤其需要强调的是,我们日常生活中常见的诸如工资薪水等四类所有收入均成为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的重要构成部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
(九)偶然所得。
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