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道路交通事故产生之后,通常来讲会寻求价格主管部门的协助以进行事故财产损失价值的评估工作。
当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机关收到并接受了交通事故报案后,如若需要对损坏车辆及物品所遭受的损失进行价值评估鉴定,那么应当立即向价格主管部门发出申请,请求其前来执行车物损失的价格鉴定这一关键程序。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
自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因扣留车辆发生的费用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当事人领取,当事人逾期未领取产生的停车费用由当事人自行承担。经通知当事人三十日后不领取的车辆,经公告三个月仍不领取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