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特大环境污染事故,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明确界定,主要指的是在某种特定的情形下,一些人员违背了国家已有的相关规定,无视环境保护的重要性而擅自进行放射性废弃物的排放以及传染病病原体废料的随意处置等行为。
这些行为给我们赖以生存的宝贵环境带来了极其严重的污染及损害,并且最终导致了严重损害事件的爆发。
在这里,我们必须强调指出,此类违法违规行为无疑已经触犯了法律的红线,面临着严厉的惩罚和制裁。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
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等依法确定的重点保护区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
(二)向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水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
(三)致使大量永久基本农田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四)致使多人重伤、严重疾病,或者致人严重残疾、死亡的。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