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如有意向登记结婚,请携带相关证件前往任意区/县市民政局(或镇人民政府)的婚姻登记处办理。
2.两位申请人应亲自前来递交申请书,并各自填写一份《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
3.两位申请人需当着婚姻登记员的面,在《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中的“声明人”一栏签字或者盖手印以示确认。
4.登记机关将依照规定对申办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者则予以批准登记。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条【结婚自愿】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条【法定结婚年龄】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第一千零四十八条【禁止结婚的情形】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结婚登记】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