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通常情况下,公民身份证遗失后,并不需要采取专门的挂失程序,而公安部门亦未明文规定必须办理此项业务。
也就是说,关于公民身份证明文件的挂失事宜,公安机关并无强制性的相关规范要求,完全取决于个人意愿与自由决定。
然而,在身份证遗失后,当事人应当尽速携同户口薄前往户籍所在地区域的公安分局户政服务大厅,向当地的工作人员提出遗失证件之补办申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二条
公民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予以办理。公安机关应当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之日起六十日内发放居民身份证;交通不便的地区,办理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