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对于可公诉与自诉的八类案件,如下所述:
1、涉及故意伤害的案件(''轻度伤害'');
2、侵犯住所权益的案件;
3、涉及侵犯通信自由权的案件;
4、涉嫌重婚罪的案件;
5、涉及遗弃行为的案件;
6、在生产、销售领域中,若出现欺骗性的伪劣产品案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章第一节关于犯罪概念和标志性条款定义的);但如果其行为对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构成严重威胁,将其排除在外;
7、侵犯知识产权权利的案件(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章第七节的相关规定);但如果其行为对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构成严重威胁,亦将其排除在外;
8、若案件最终被认定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章或第五章的相关规定内,且可能对被告处以长达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处罚的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一十条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第二百一十一条人民法院对于自诉案件进行审查后,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的案件,应当开庭审判;
(二)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
自诉人经两次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诉处理。
法庭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对证据有疑问,需要调查核实的,适用本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