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反诉和管辖权异议,我们需要明确指出的是,这两项程序并不是可以同步进行的。
当遇到被驳回的管辖异议时,您有权利申请申诉一次,但是如果没有新的理由支持,最终可能仍然无法获得成功。
关于反诉,我必须告诉您的是,必须在举证期限届满之前提出。
因此,如果您需要同时采用以上两种处理方式,建议您遵循以下顺序进行操作:
首先,向原审法院提交反诉请求,相当于认可了原审法院的管辖权,这样您便不再具备再次提出管辖权异议的资格;
其次,如果您先选择提出管辖权异议,而法院经过审核裁定异议成立,那么该案件将会被移交至具有管辖权的其他法院,同时原来的审理期间也将重新计算。
此时,根据法律规定,您仍有机会在新的举证期间内提交反诉请求。
换言之,正确的顺序应该是先提出管辖权异议,然后再提出反诉。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