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犯罪嫌犯签署了认罪书,相关法规并未明文规定法庭审理的确切期限。
然而,人民法院自立案之日起,应依据正常审判流程,于两个月以内做出判决裁决。
在此期间,人民检察院需要对案件进行全面审查,包括必要的对犯罪嫌疑人的讯问活动,商讨并听取辩护人或值班律师、以及受害者及其诉讼代理人的言论和看法,同时需对此过程进行详细记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并记录在案。
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告知其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
听取犯罪嫌疑人、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对下列事项的意见,并记录在案:
(一)涉嫌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适用的法律规定;
(二)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等从宽处罚的建议;
(三)认罪认罚后案件审理适用的程序;
(四)其他需要听取意见的事项。
人民检察院依照前两款规定听取值班律师意见的,应当提前为值班律师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必要的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