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鉴于针对欺诈行为所构成的罪名,在案件得以受理并正式立案之后,公安机构有权依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正当合法地采取必要的强制执行措施,例如对涉嫌罪犯实施刑事司法拘留等。
而对于满足羁押条件的犯罪嫌疑人,执法人员当依法采取逮捕手段以确保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
除此之外,对于公众所提供的各类有关于欺诈行为的报告、指控、检举以及自首的相关证据和信息,公安机构应依照职责权限范围,迅速、严谨地展开审核工作,一旦认定存在严重违法犯罪活动且可能承担相应刑事责任时,便应立即启动立案程序。
法律依据:
《刑法》第八十一条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认罚等情况,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