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当法院在强制执行过程中决定扣除或提领被申请方当事人收入时,若彼等并无其他可靠之谋生途径,恳请考虑并请求法院保留必要的生活成本资金。
2、当被申请方当事人拟请求法院保留生活成本资金之际,需以书面形式向执行机关提请相关申请,在此过程中详细阐明自身并无其他可靠收入源的现状,以便于执行机关进行严谨审核及核实。
3、为了确保被申请方当事人及其必须承担抚养与扶养责任者能够维持基本生活需求,法院将为其预留适当数额的生活成本资金。
生活成本资金的数额参照本地政府所制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予以核定。
然而,如若申请人同时负担多位有亲缘关系且需承担抚养及扶养责任者,则须预先明确各自应分担的款项比例。
例如,若申请人有年迈的父母需尽孝道,而其尚存在兄弟姊妹,那么法院可能仅为其保留父母生活成本资金中一半的部分。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