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相互关联之法律义务分为主要承担责任方(例如,参与交通事故的各方中在事故中负有主要责任的一方)、次要承担责任方(如,相比于主要责任方而言在事件中负有较少责任的一方)、共同承担责任方(即在交通事故中每一方所承担的责任大致相同)以及无责方在内的多种模式。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管制要求,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的过程中,我们应当将交通事故责任进行明确划分,以此作为判定事故责任者是否应支付赔偿的依据。
对于精神损失抚慰金的具体金额计算的问题,需综合探讨以下几个因素来确定:
具体异常情况以及由此产生的损害程度和影响范围;被起诉方及其相关人员在此次事件中的违法行为和过失程度。
但是,就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支付额度来说,最高不可以超过人身自由赔偿金以及生命健康赔偿金总和的35%,且最低限额不应小于1000元人民币。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第六十一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担全部责任:
(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逃逸的;
(二)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
为逃避法律责任追究,当事人弃车逃逸以及潜逃藏匿的,如有证据证明其他当事人也有过错,可以适当减轻责任,但同时有证据证明逃逸当事人有第一款第二项情形的,不予减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