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根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明确规定,如若存在诸如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以及遗弃家庭成员等情况,凡因此导致离婚发生的,无过错方将享有向法庭申请获取损害赔偿的权利。
需要清楚了解的是,此处提及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已登记结婚的个人,在婚姻存续期间与婚外异性保持着不以夫妻名义、且持续性、稳定性的共同生活状态。
至于损害赔偿的内容,包含了物质损害及精神损害两部分。
在此做出几点说明:
首先,对于无过错方作为原告依据《婚姻法》向法院提起精神损害赔偿请求的情况,得在离婚诉讼程序中所提交的起诉状中即刻表述出来。
其次,关于符合婚姻法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案件,倘若被告既不同意离婚又没有依据《婚姻法》中的条款提请损害赔偿的请求,那么可以在离婚诉讼结束之后的一年时间内,单独就此问题提起诉讼。
最后,针对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案件,假设一审审理过程中,被告没有按照《婚姻法》第46条的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而是在二审中提出这一请求的话,法院将会对此展开调解工作;若经过努力依然无法达成调解方案,那将通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的期限内另行发起诉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诉讼离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