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交通事故后,按照法律规定,肇事方理应承担医疗费用支出。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若肇事方未能及时履行相应义务,伤者或其家属可自行先行垫付医疗费用,待事后通过司法途径主张赔偿。
值得注意的是,现行法律并没有赋予肇事方先行垫付受害人医疗费用的义务。因此,交警部门无法决定具体的赔偿数额,更不能强制肇事方垫付相关款项。他们所能做的仅限于组织涉及双方当事人的调解工作。调解过程遵循自愿原则开展。如经过调解无果,最终则由地方法院作出裁决。需要指出的是,只有法院和仲裁机构做出的调解书具备强行执行的效力。换言之,在裁决生效前,肇事方是否愿预付相关款项及额度均为自愿行为,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强迫其进行支付。对于已参加强制性第三者责任险的肇事车辆而言,在责任限额范围内可由保险公司负责支付急救和治疗所需的费用;但若治疗费用超出该范围或肇事者出现逃逸情况,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会将首先垫付部分或全部必须的治疗费用。并且,此基金还拥有对交通事故责任人的追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