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依据是什么?
在此问题上,需要根据实际情形来作出判断。
若因各种原因导致无民事行为能力或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无法得到其配偶、父母或子女的照顾与监护时,其兄弟姊妹作为近亲之人,便有权担任监护之责。
然而,这并不是法定要求,必须在法律框架内进行。
根据我国《民法典》(2021年起施行)的相关规定,对于此类成年人群体,他们的监护人应从以下有监护能力的人们中依次确定:
(1)首先考虑其婚姻关系中的伴侣;
(2)其次是父母和子女;
(3)再者是其他较近亲属;
(4)最后是在本人居住地点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国家民政部门等相关机构中,若有人愿意担任监护人职责,需经过上述相关部门同意方能生效。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二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亲属;
(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