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一位在婚前对自身患有精神疾病有所隐瞒,并且在婚后治疗效果不佳,或者是另一方在婚前即已知晓对方患有精神病但仍然选择与其缔结婚姻,抑或是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某一方不幸罹患精神疾病且长期无法治愈,这些情况均可视作夫妻之间的情感确实已经出现裂痕。在此种情况下,如有一方坚决提出离婚请求,经过调解仍无果,那么根据法律规定,可以依法判决准许离婚。当夫妻中的任何一方提出离婚请求时,相关组织有权进行调解,或者该方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在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的过程中,应当首先进行调解工作;倘若发现夫妻间的感情确实已经破裂,调解无效,则应依法判决准予离婚。以下列举几种可能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1)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2)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
(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当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之后,若双方又分居满一年,其中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
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