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仅凭证人证言,而无确凿证据支持的话,是无法将罪犯判定刑罚的。
然而,假如证人证词能与被告的口供形成紧密的咬合和对应关系,那么这种证词显然就具有了将被告判定有罪的重要作用。
然而,万不得已之际,如果在案件中仅有一位证人提供了重要的证词,而没有其他任何形式的证据去证实这个证词的真实性和可靠性,那么通常情况下,我们是无法通过这个单一的证词来给被告判罪的。
只有当所有案件事实都清晰明朗,且每一项证据都得到了充分可靠的验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判断被告有罪的情况下,我们才能够对被告定罪并且判处相应的刑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
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