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倘若在婚姻缔结前赠予至女友帐户中的个人财产存在特定条件,例如以结婚为前提的馈赠,一旦在现如今的情况中出现分手,则条件不再具备其必要性和合理性,故而赠与的有效性也随之丧失。
在此种情形之下,男方享有权利要求女方归还所赠与的金钱及物品。
然而,若女方以不合法或者不合理的理由拒绝返还,男方亦可选择通过诉讼途径解决争议。
一俟法院做出具有效力的判令后,即依法强制执行女方名下的相关财产。
因此建议双方先行进行友好磋商,若协商无果,再考虑采取其他必要的法律措施。
此时,关于该款项的证据搜集以及对确认为个人财产的证据阐述尤为重要,以便寻求法院支持并追回财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五条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请求返还赠与的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七条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