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特定情况下,律师不仅能够查阅派出所所保存的笔录和监控录像,同样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例如,自从刑事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以来,作为辩护律师,他们依法享有查阅、摘抄以及复制与案件有关的全部卷宗材料等权力,这被视为是辩护人的基本权利之一。因此,律师完全具备要求查阅笔录及审阅监控录像的合法性。对于可能涉及到的证据类型,包括当事人主观陈述、书面证据、实物证据、视频音频资料、电子数据类型的文件、证人证言、鉴定结论,甚至是现场勘探的笔录,都是需要进行核实并确认真实性的,才能将其作为判断事实真相的依据。而监控录像这种包含视频信息的素材类型,作为其中之一的证据类别,任何人,只要提供合法的身份证明,如律师身份或律师事务所开具的正式公函,都有权申请取得此类证据。但是,无论是何者获取此种证据,务必妥善保留相关来源的文书,以确保不承担可能产生的任何法律责任。不过,虽然律师在司法实践中拥有调取相关单位和个人手中证据的权力,但他们并不具备直接的强制力。若是对方不予合作,律师可以通过向上诉法院提出申请,或者寻求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协助,从而完成证据收集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