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民事裁定书需向案件双方当事人送达。
在诉讼文书的送达过程中,应采取直接送达的方式,将文件发送至接受者手中。
当接受者为普通公民时,若其本人无法在场接收,则应由其同住成年家庭成员进行签收;若接受者为法人或其他组织,应由该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员进行签收;如接受者拥有诉讼代理人,则可将文本转交给其代理人进行签收;若是接受者已经向法院指定了代收人,则应对代收人进行签收。
不过在此种情形下,无论接受者的身份如何,只要其同住成年家庭成员、法人或其他组织负责收件的人员、诉讼代理人或代收人均在送达回证上签字确认收到案件材料的时间,便被视为有效送达时间。
反之,接受者及其同住成年家庭成员若拒绝签收诉讼文书,送达者可以邀请相关基层组织或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详细解释情况,并在送达回证上记录拒收原因及日期,同时由送达人和见证人共同签署,将诉讼文书留在接受者的住处;
此外,送达者还可选择将诉讼文件留在接受者的住处,并采用拍摄图片或视频的方式来记录送达过程,同样视作送达完成。
当然,如果经过接受者的同意,法院有权使用可以证实其确已收到的科技手段,如电子通信方式,来送达诉讼文书。
对于通过科技方式送达的裁判书、裁定书以及调解书,倘若接受者要求打印成纸质形式,法院也应该予以满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