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口头协议在法院的认定问题,需根据实际情况具体分析。
口头协议之所以具有较大的可更改性、稳定性较低、证据收集难度较大及证据保存方面存在困扰等缺陷,主要是由于其非正式的性质所决定。
若双方均认可该项口头协议,并将其作为法律依据来接受,那么在法律层面被视为合法有效之约,人民法院也应采信这些口头陈述。
然而,如果其中一方在履行合同时违反了双方认可的口头协议,并宣称自己并未参与或否决该协议,并要求主张方提供足够的相关证据来证实口头协议的真实性,那么此种情形下,仅凭一方提出的证据难以构成完整的证据链,从而使得口头协议难以得到人民法院的有力支撑。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我国现行合同法中的相关规定,合同可以通过书面形式、口头形式以及其他形式达成。
但是,如果法律或行政法规明确规定了合同必须采取书面方式签订,则必须遵循这些规定而实行书面化形式处理。
同样,如果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合约中明确约定以书面形式为准,也需接受该条款的约束。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十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