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户口若非所在地则无权办理死亡证明之事宜。
根据相关规定,公民入土为安之前(城市地区),或在百日之内(乡村地区),户主、亲友、养育者或者邻舍应及时向户口登记机关提交死亡申请并注销户口。
若公民在临时居住地点离世,临时居住点的户口登记机构有义务将此消息传达至永久居住地方的户口登记部门以便其完成户口注销手续。
另外,那些由于意外事故不幸身故或者死因尚不明确的市民,户主以及知情人有责任立刻向当地公安派出所报案,甚至可以向乡镇人民委员会寻求协助。
法律依据:
《户口登记条例》第八条
公民死亡,城市在葬前,农村在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公民如果在暂住地死亡,由暂住地户口登记机关通知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注销户口。公民因意外事故致死或者死因不明,户主、发现人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派出所或者乡、镇人民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