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倘若涉案人员涉嫌酒驾但缺乏充足的证据,那么依据“疑罪从无”这一法律精神,即不能追究该行为人相应的法律责任。
酒驾不仅是一项严重的违法行为,如果一经发现,必将面临严厉的司法处罚。
然而,若缺乏充分的证据来证明某个人实施了酒驾行为,那么就无法对其进行定罪处罚。
这便包括可能没有可靠的酒精检测纪录,又或是缺少有效的录像或目击者见证等证明性证据。
在此类情形下,警察部门可能会选择释放嫌疑人,或者进一步展开调查以搜集更完备的证据材料。
在警方决定释放嫌疑人的情况下,他们必须确保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得以保障,并必须严格遵循相关的法律程序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