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无限责任与无限连带责任两者之间在主旨上有所区别。
一方面,它们所作用的对象不尽相同,即无限连带责任主要针对的是多数责任主体,而无限责任则更多地注重于把债务人个体作为其关注焦点。
另一方面,二者在所涉及到的责任承担层面也有很大差异,具体来说,即在无限连带责任制度下,无论哪一位连带责任人都需全权承担由于违反法律义务产生的所有不利影响;而在无限责任条款之中,企业所面临的经济负担实际上已经涵盖了投资者本人的责任范畴,使得该责任体系更为紧密。
最后,在定义对象这个关键性的标准上,我们可以看到无限责任所着重划分的是"债方与债权方"之间的关系,这也是它与连带责任的最大区别之一。
举个例子,对于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这类没有合作伙伴的商业组织形式,不存在连带责任的问题。
而对于普通合伙人在他们的职业活动中因并非故意或极为严重的不当行为导致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其他类型的企业债项,事实上他们需要集体承担起无限连带责任,以此确保商业活动的公正公平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五十七条
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