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监视居住与取保候审均属刑事案件中的强制手段,然前者性质较为严重。
监视居住系指政府机构(如公安机关、检察院)在案件处理过程中,限制嫌疑人、被告人在固定时段内不得擅自离开居住地或特定场所,同时实施监督、限制其行动自由的一项措施。
相较之下,取保候审则是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设立的一种特殊程序性措施。
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未被捕获或是已采取其它强制措施,但仍需进一步调查处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防止其逃脱调查或起诉审判,要求他们提供担保人或交纳保证金,并开具保证书确保随时招唤即可出庭。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第六十八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