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作为中华民国的公民,具有以下三项重大的政治权利:
第一,是选举与被选举的基本权利;此项权利按照宪法及法律的具体规定,让公民有机会参与各种选举活动,尽情行使个人的选择判断力,投票选任属于人民代表等职位;
其次,是享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以及示威的自由权利;言论自由意即公民得以以口头或书面方式发表意见、表明思想的权利;出版自由则意味着人们有能力通过书籍、杂志、报纸、广播、电视、视觉艺术等媒介来传播思想、发表观点;结社自由可以理解为公民为了实现共同目标而自愿组建成某种社群的权利;至于集会的自由和游行、示威的自由,这两者都属于对公众主张个人见解和意愿的权利,唯一区别在于行使这些权利的方式各异而已;
最后,监督权也构成了公民的重要政治权利,其中包括批评和建议、申诉、控告以及检举等权利形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三条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国家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