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通常情况中,当事人若网络贷款未能清偿,并不足以让其面临诈骗罪之指控,然而,当借款方以非法占有所图,从初始阶段便已明确表明无还款意愿时,这种状况便有可能引发诈骗罪的判罚。
对于那些由于种种原因而长时间拖欠未清偿债务的借款者,以及那些依靠编造虚假借口、掩饰事实真相来骗取款项,且到截止日期无法归还的人来说,如果他们并未怀揣非法占有之心,也并非将所有款项肆意挥霍;同时不失信于人,不再使用欺瞒手段,真心实意地考虑偿还债务;甚至有些打了借条以后却私自仿制欠款还款收据,掩盖尚未履行还款义务的真相,谎称已有实际还款行为的人,尽管如此,这些情况都应被视为一般的借贷纠纷,而非涉及诈骗的案件。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