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首先,您可以优先考虑联系售后服务部门的技术工程师,就如何让爱车恢复至最接近原厂设定的性能水平进行详细咨询和讨论。
其次,拨打您所投保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向他们反馈您对于原有的维修质量存在怀疑或者不满意之处。
保险公司将会对此类情况进行独立调查和评估,并向您提供切实可行的解决措施。
若您决定接受保险公司向您推荐的合作维修厂商提供的服务项目,请随时与您的定损专员取得联系,他们会竭诚为您解答疑问、疏通关系,确保您的困惑能够得到理想的解决方式。
倘若您发现保险公司推荐的维修厂所提供的修缮服务并不达预期,您完全有权要求保险公司重新核定损失程度,甚至是寻求具备相关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重新判定。
在此基础上,依据最新鉴定结果做出合理赔偿也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若您自由指定了修理厂,且保险公司并未参与其中,则您需要与修理厂进行单独沟通,将您的不满和异议向其提出商议和解决途径。
法律依据: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