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原告未提起诉讼,则诉讼时效一般不存在中断之说。
然而,假设已提交诉讼请求,而法院材料未能完全传达至被告,此时诉讼期间视为中断。
以下对此进行详细说明:
首先,诉讼时效性是指当民事权益遭受侵犯的公民,如在合法期限内未能行使自身权利,那么在期限到期之时,债务人将享有诉讼时效抗辩权。
其次,根据相关法律,存在下列情况的,应认定为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影响力:
1)一方向另一方当事人直邮主张权利文书且对方签章确认或虽未签章却可通过其他途径证实该文书已送达至对方处;
2)以邮件或电子文档方式要求权利并预期抵达对方手中;
3)身为金融机构的当事人依据法律规定或双方协议从对方账户中扣除欠款利息;
4)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便可在国家级或下落不明一方居住地省级有一定影响力的媒体发布含权责主张的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