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任何形式呈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房屋转让以及股权转让等相关事宜,均需按照如下规定的标准收取相应费用:
标的额低于或者等于人民币50万元者,收取比例固定为0.3%;若以此比例计算金额不足200元者,则统一收取200元费用;又若标的额介于人民币50万元到500万元之间时,费用比例将调整为0.25%;同样地,当标的额位于人民币500万元到1000万元之间时,收费比例为0.2%;当标的额大于人民币1000万元但不超过2000万元时,收费比例则降至0.15%;若标的额再往上增加时,费用比例会经历一系列连续下降:
2000万元到5000万元的部分,收费比例为0.1%;5000万元到1亿元的部分,收费比例为0.05%;而达到或超过人民币1亿元以上的部分,其收费比例仅为0.01%。
法律依据: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司法部关于调整公证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第二条证明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房屋转让、买卖及股权转让,按下列标准收取:
标的额500000元以下部分,收取比例为0.3%,按比例收费不到200元的,按200元收取;500001元至5000000元部分,收费0.25%;5000001元至10000000元部分,收取0.2%;10000001元至20000000元部分,收取0.15%;20000001元至50000000元部分,收取0.1%;50000001元至100000000元部分,收取0.05%;100000001元以上部分,收取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