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申请人依据中国相关法律法规向人民法院提起并获得法院强制执行之批准之后,法院便有权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通知。
若在规定期限届满之时仍然没有收到被执行人的履行生效法律判决的任何动作,法院将保留进一步采取更为严格措施的权利,如依法查封、扣押、冻结以及处分被执行人拥有的财产。
假如经过核实,被执行人没有任何可供执行的财力资源,那么法院将有权采取进一步的执行措施,比如限制其进行高额消费或者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之上,从而有效地推动被执行人尽快自动履行其负有的生效法律文书所规定的义务。
在采取了诸多可能手段后,仍未能得到妥善解决的情况下,法院有权根据事实情况裁定暂停执行。
待在未来发现被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时,即可随时恢复执行程序。
然而,若被执行人确实拥有可供执行的资产,却出于故意恶意拒绝履行其应尽的法律责任,法院就会考虑对其实施相应的司法拘留或者处以相应的罚款,甚至考虑将其行为判定为违反判决、裁定的刑事犯罪行为,并将其诉诸于法庭进行审判。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
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