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诉前保全所需的必要资料包括:
(一)、一式两份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书以及诉前财产保全保证书;
(二)、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文件,其中,自然人需提供身份证明资料,法人或组织需提供合法注册信息;
(三)、授权他人代为申请时,需附上申请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
(四)、能够证明申请人与其被申请人间具有民事法律关系的证书复印件,如买卖合同、离婚证书等;
(五)、需保全的被申请人的财产线索及权属证明,并配以与其申请保全金额相当的担保财产清单及其权属证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