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行政案件原则上由作出初始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垄断管辖权。
但是,若经过行政复议,复议机关改变了原具体行政行为,则可授予复议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权。
2、在审查将限制人身自由作为强制手段的行政案件时,与案件相关的三个总部均有管辖权,即被告或原告户籍所在地以及其常住地或者被有限制自由的地点。
其中,“常住”指的是公民离开住所超过一年的居所;而“受限地”则是指公民被限制自由的场所所在地,这两种情况都会涉及到司法公正的考虑。
法律依据:
《行政诉讼法》
第十八条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
第二十三条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人民法院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