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第一百八十八条明确指出:“关于普通诉讼时效以及最长权利维护期限”针对向人民司法机构请求保护民事权益这一行为,其诉讼时效期设定为三年。
如若法律对此有特别规定的,应按照该特别规定执行。
具体来说,诉讼时效期的起算点应从权利人明确知晓或应当明白自己的权利受到了实质性的损害以及义务人的那一天开始计算。如有法律对诉讼时效期的特殊规定,也应当照此执行。
然而请注意,如果自权利受损害日起已经超过二十年,那么对于这类情形,人民法院将不再提供任何形式的保护,除非存在特殊情况,方可经由权利人的申请获得延长。
接下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二条的内容:“关于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法律效果”当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时,义务人有权向人民法院主张其不愿意履行某项义务的抗辩权。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之后,即使义务人表示同意履行,也不能以此作为抗辩理由;即便义务人已自愿履行,他人也无法要求其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