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根据相关法律条文,婚姻登记档案被视为一种个人隐私范畴;仅在当事人经过明确授权的前提条件下,才能由相关部门在当地民政局进行查证其婚姻状况是否已经存在。
《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对于婚姻登记档案的利用做出了极其严谨的规定,例如,婚姻当事人只需凭借有效的身份证明文件(如居民身份证、户口薄)便可查阅本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资料。
然而,由于各种原因无法亲临现场进行查询的人士,另可向相关机构申请办理授权委托书,以寻求他人代为办理此类事务,同时该份委托书须经过公证部门认证方能具备法律效力。
通常情况之下,公民查询婚姻登记档案应该到原始婚姻登记的机关进行访问。
法律依据:
《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婚姻登记档案的利用应当遵守下列
(一)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应当建立档案利用制度,明确办理程序,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婚姻登记机关可以利用本机关移交的婚姻登记档案;
(三)婚姻当事人持有合法身份证件,可以查阅本人的婚姻登记档案;
婚姻当事人因故不能亲自前往查阅的,可以办理授权委托书,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委托书应当经公证机关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