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采用保证人的方式进行取保候审,那么,负责实施监管工作的机关在发现保证人已经丧失了担保资格时,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承担决定权的机关。
在收到执行机关的书面通告之后,决定机关有权要求原先的被取保候审者重新提出合适的保证人或者支付足够额的保证金,或者做出对强制措施进行调整的决策,并把这些决策反馈给执行机关知悉。
当取保候审的截止时间临近之时,执行机关有义务在这个期限届满之前的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做出决定权的机关。
然后,由后者来决定是否应解除对被取保候审者的监管或者改变强制措施的决策,而且必须在此期限前把相关的决定通知给执行机关。
一旦执行机关接收到了来自决定机关的《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或者是关于变更强制措施的通知,就需要立刻进行相应的处理,同时也要向决定机关汇报这一执行状况。
在取保候审期间内,如果被取保候审者没有违反《刑事诉讼法》中第五十六条所规定的事项,也没有蓄意重新构罪的行为,那么,在撤销对他们取保候审状态、变化强制措施或者实施司法制裁的同一时间段里,县级以上级别的执行机关应当制定并发布《退还保证金决定书》,通知银行按照规定将保证金如数回收,并且在书面上向决定机关汇报上述内容。
执行机关会及时地向被取保候审者公布退回保证金的决策,并把书面报告送达他们手上,让他们知道可以前往银行领回被退还的保证金。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同时将案件移送情况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