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刑事诉讼案件处理流程中,若现象发生时间早于案件立案,则此类证据通常被视为有效的。
对于在刑事立案之前通过合法途径获得的认证材料,可以向法庭提供作为有效证据。
刑事诉讼是一种以平等对抗为基础的、因矛盾产生的双方将争议告知中立或仲裁机构的过程,该机构将致力于解决冲突。
案件负责人应在案件立案之后展开深入调查,以便收集和调阅所需的所有证明资料。
基于上述原则,如果在立案之前即开始对相关事项进行调查及采集证据,就会被看作是违反法定程序的行为,因此在这种情况下获取到的证据并不会得到法律的认可和保护。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