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针对涉及到个人权益受侵害的各类案件,不论是涉及财产利益的经济犯罪,还是侵犯人身权益的刑事犯罪,被告人及其家属若期待获得轻判,就应当全力以赴地寻求赔偿并争取得到受害者或者其家属的谅解。
在这方面,法律上的赔偿流程主要可分为协议赔偿和诉讼赔偿两种方式。
通常情况下,尽早主动达成赔偿协议也更有利于被告人事后接受法律制裁时所享有的宽大处理。
如果选择坐视受害者寻求法庭诉讼赔偿,那么自身将会处于较为被动的地位。
例如对于涉及财物被盗窃或被欺诈的财产类犯罪,被告人可以按照受害者所遭受损失的实际数额来与对方商定合理的赔偿方案;而如果涉及伤害他人的行为,包括故意伤害罪在内,赔偿项目则可以涵盖治疗费用、伤残抚慰金、误工补助、精神损害赔偿等等诸多方面。
然而需要特别提醒的是,不管哪种类型的赔偿,最理想的状态便是既能满足受害者所提的各种要求并全面赔偿,同时又能得到对方出具的谅解书。
如果未能同时获得谅解,即使已尽最大努力支付了赔偿款项,最终效果仍然会受到较大影响。
因此,在双方协商赔偿事宜的过程中,必须向受害者方明确表示,只有在对方同意谅解的前提下方能支付相应赔偿。
当然在此之外,还有一些较为严重的刑事案件,比如那些可能导致被告面临死刑处罚的故意杀人案,即便受害人家属只答应接受赔偿但不愿意签署谅解书,被告人也仍有必要提供相应民事赔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六条
【赔偿经济损失与民事优先原则】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
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犯罪分子,同时被判处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全部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先承担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