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借款担保人所需要承担的责任范畴,大体上可以归纳为如下两种情况:
即普通过渡责任以及连带担保责任。
在前述情况下,如果合同双方已经明确约定了担保人和债务人应就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那么此种情形便属于连带担保责任;
再者,若没有具体规定担保人和债务人对于债务需承担何种连带责任时,则通常应当按照一般担保责任来执行。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
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第六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七百条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