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原列项交代不清,存在表达错误与逻辑混乱现象。
关于申请人是否需亲临法院。
鉴于诸事不宜(个人健康状况不佳、长途跋涉路程遥迢或无暇分身)亲自前往法院提交诉讼所需材料,申请人可委任律师或近亲属代为打理相关事宜。
在申请过程中,必需向受理机关较为详尽展示并证明原告之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对于“欠款不还”的行为,可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如下四种方式处理:
首先,债权人有权提请诉讼并请求申请实行强制执行程序;其次,对于不履行此类义务之人,可考虑向法院申请启动调查程序,寻求对方的财产线索以便进行查封和拍卖等操作;再次,可以尝试通过申请法院介入实施强制实施措施,对其进行拘留,以期其尽快还款;
最后,若负债者始终拒绝执行相关要求,债权人有权利以拒不履行声明将当事人告上法庭,以求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总之,负债人应按照约定按时清偿欠款。
若确实存在短期内难以偿还债务的困难,经过债权人的书面同意或经法院裁判,负债人可以申请分期偿还。
至于同时具备偿还能力但仍然有意拖欠的负债人,则可以由法院做出决定,强制其进行款项划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
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