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劳动力市场上,雇主机构有权利与劳动者在具体实施的劳动合签署条款,以此来规定要保护的涉及其商业秘密及与其知识产权相关的机密信息内容。
进一步地,对于那些被赋予保密责任的劳动者们,雇主机构能够在给定的劳动合或保密协定中,为他们制定有关参与竞争行业的限制条款,同时注明在劳动合同解除或是结束的那段时间里,从每年开始至每个月结束,向劳动者发放经济补贴。
这意味着,在进行保密协议的承诺时,并不需要耗费额外的保密津贴,以及保密协议一般不会像竞业限制协议那样必须考虑支付的等价条件。
然而,仍需强调的是,如果劳动者与雇主已经达成保密协议的签约,并且协议中明确了支付赔偿金的需求,那么这些内容必须遵循保密协议的约定来执行。
然而,即便在职期间支付了保密津贴,为了确保员工在离开公司后无法从事相关职业,还是需要向其支付竞业限制的补贴,否则竞业限制将失去法律效力。
值得注意的是,保密协议中的规定是不能涉及到违约金的问题。
当员工所违反的保密协议出现时,雇主机构只需要主张损害赔偿,虽然这是难以证明的事实,但也能因此发现它在实际操作中的重要性。
针对这个问题,这里提出了两个可能的解决策略:
首先,我们可以明确在损失里面应当包含哪些项目以及如何计算的方法,例如所引发的律师费、调查费用等等;
其次,我们也应该同时签订一份竞业限制协议,这样我们就能在协议中明确约定违约金。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
【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