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羁押场所中,并不需要缴纳任何金钱。
羁押场所内的餐饮及住宿服务皆不向被羁押者收取任何费用。
所有因在羁押场所生活所需而产生的费用,均会被视为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般而言,羁押场所的基本设施建设资金、维护保养费用、正常运营的公共花费、处理特定案件(业务)所需的资金、专项装备购置费用以及关押人员的食物供给费用等,大多由当地的公安部门提出申请,然后再经由本级人民政府列入财政预算的方式来确保其足够供应。
针对被羁押者所需要承担的伙食费用、就医费用等生活开支标准,则通常由县级或更高一级别的地方人民政府下属的公安机构,每年与该地区的财政部门共同协作制定核定。
法律依据:
《拘留所条例》第八条
拘留所所需经费列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拘留所条例实施办法》第十二条
拘留所的基础建设经费、修缮费、日常运行公用经费、办案(业务)经费、装备经费、被拘留人给养经费等由公安机关提请本级人民政府列入财政预算予以足额保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会同本级财政部门每年对被拘留人伙食费、医疗费等给养经费标准进行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