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监视居住这一强制措施仅适用于犯罪嫌疑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经过法院审理后,仍需执行逮捕及服刑。
若法院裁定其无需承担刑事责任,那么就不需要进行逮捕。
对于被授权实施指定监视居住的情况,其居住时间可视为刑期予以抵扣。
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第七十七条所规定的“五项”原则,乃是对接受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们施加的一种纪律约束,目的在于确保刑事诉讼程序的有效实施。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
第七十七条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
(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六)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